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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89)

|0·2013-04-24 16:42:27浏览0 收藏0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是国家间外交活动固定化、经常化、和法律化的产物。

  二、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异同。

  (一)领事关系可以说是外交关系的一个较特殊的部分: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一般与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二)二者的区别: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事官员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而领事官员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外交机关体系:1、中央的外交关系机关位于国内(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2、派往国外的外交关系机关:

  (1)临时使团(也称特别使团,是一国派往国外执行某一特定任务的使团);

  (2)常驻使团(包括驻外国国家的使馆和驻国际组织使团,由于负有经常性的外交职责,因此它们在派驻国有常设的馆舍和日常的外交活动)

  五、使馆的主要职责: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利用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六、使馆人员:1、外交官(馆长、参赞、三军武官、外交秘书、各种专员)

  2、行政技术人员(主事、译员、会计、报务员、打字员等)

  3、服务人员(司机、传达员、维修工、清洁工等)

  七、特权与豁免制度。

  (一)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了以职务需要说为主、兼顾代表

  性说的立场――给予特权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使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特权豁免的内容。

  1、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各种捐税、关税; (5)其他特权。

  2、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与海关查验;

  3、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与外交官享有一样的特权与豁免);

  (2)行政人员及其家属(一是职务范围以外行为,不享有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二是首次就任后,再次进口的自用物品不能免纳关税,行李也不能免除海关查验。

  (3)服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可享有豁免,其受雇用所得酬金免纳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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