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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60)

|0·2013-04-17 09:32:45浏览0 收藏0

  21. [识记]抵偿包括哪些形式?最常见的是哪种方式?

  抵偿包括各种形式,如正式道歉、表示遗憾、承认不法行为、对非金钱损害作出象征性的损害赔偿、对造成伤害或损害事件的原因作出应有的调查、对肇事的个人采取纪律或刑事处分、为受益人设立管理补偿付款的信托基金等。

  在上述各种抵偿方式中,正式道歉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22. [识记]抵偿作为赔偿的一种方式,必须遵守哪些限制条件?

  抵偿作为赔偿的一种方式,必须遵守以下限制条件,防止被滥用:

  (1)抵偿要与损失相称。

  抵偿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质,也不意味着对损害作出惩罚性赔偿;

  (2)抵偿不得采取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有不少把抵偿作为羞辱责任国的工具的例子。

  23. [领会]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包括哪些方面?[201107多选]

  一、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

  根据《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一般责任,主要包括:

  1、预防责任

  即起源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预防重大的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它强调了起源国预防重大跨界损害的首要责任。

  2、合作责任

  即 当事国应真诚合作,并于必要时要求一个或多个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协助,以预防重大跨界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换言之,各国必须遵守合作原则,拟订并执行有效政策,以预防或随时尽量减少重大跨界损害危险。此外,起源国还有一项预期性的合作义务,即起源国应酌情与可能受影响国和有关国际组织

  合作,制订对付紧急情况的应急计划。

  3、履行责任

  即当事国必须采取必要的履行措施,无论是立法、行政或其他性质的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这些措施可适当地预先采取。

  二、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的具体责任

  按照《预防危险活动的条款草案》有关规定,各国在预防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方面,还应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1、核准

  2、危险的评估

  3、通知

  4、预防措施的协商

  5、提供和交换资料

  6、不歧视

  7、和平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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