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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十五章简答题要点

|0·2013-03-26 09:03:1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刑法学第十五章简答

  1、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答:(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其危害程度不同。

  (2)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3)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4)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2、简述法定刑的种类。

  答:(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①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②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确定。

  ③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勿需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

  ④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

  (3)浮动法定刑,也称机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定,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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