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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十章简答题要点

|0·2013-03-25 09:12: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刑法学第十章简答

  1.简述刑罚的特点。

  答:(1)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2)什么样的国家为着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刑罚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

  (3)刑罚具有法定性,即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4)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2.简述刑罚功能与刑法目的之间的关系。

  答: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刑罚目的正是通过这两方面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的。不考虑刑罚的社会效应,或者超越它自身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的限度,刑罚目的就会变成空中楼阁,无从实现。所以,任何刑罚的目的,都须以刑罚功能为其确立的前提和赖以实现的中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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