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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四章简答题要点

|0·2013-03-22 09:22:53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刑法学第四章简答

  1.简述刑事违法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答: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实质的违法性);违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

  2.简述对犯罪的分类。

  答:(1)理论分类。①重罪与轻罪。②自然犯与法定犯。③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2)法定分类。①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②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③身份犯非非身份犯。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⑤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3、简述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

  答:(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2)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既包括对法益造成实际的侵害,也包括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威胁。 (3)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4)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5)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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