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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二十四章名词解释

|0·2013-03-21 09:05: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名词解释: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二十四章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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