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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四章名词解释

|0·2013-03-14 09:08: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刑法学第四章名词解释:社会危害性、自然犯与法定犯等

  第四章

  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

  4.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6.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7.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8.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

  9.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10.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12.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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