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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

|0·2013-03-07 10:44: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宪法制定,宪法修改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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