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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11)

|0·2012-01-05 10:12:12浏览0 收藏0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1、法院调解: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特点:(1)由审判人员主持(2)按现行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3)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原则:(1)自愿(2)合法(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P173

  4、第90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5、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约束力;(2)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3)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力。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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