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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辅导:第四讲

|0·2010-12-02 15:25:42浏览0 收藏0

   第四讲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 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奴隶制时期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 历史上变化不大

  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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