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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第三章(2)

|0·2009-12-15 10:16:16浏览1 收藏0

  二、亲系与亲等

  1、亲系:亲属间的联系系统。分类有: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与旁系血亲(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

  2、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于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计算亲等,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计算亲等,我国采取世代来表示亲等。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在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亲等计算同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在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世数相等,即以此数定为亲等,如不相等按世数多的一边定亲等。

  姻亲的亲等计算时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

  中国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以已被为一代,相隔一世为两代;旁系血亲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登记)为发生原因,以婚姻的终止(配偶死亡、依法离婚)为终止原因。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以死亡为终止原因;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民间习惯是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定。

  4、中国古代,立嗣、兼珧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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