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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4年高级会计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公布

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09-14 16:55:02浏览465 收藏139
摘要 9月12日,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确定2024年天津高级会计师评审范围、评审政策、具体安排等。

9月12日,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确定2024年天津高级会计师评审范围、评审政策、具体安排等。

公告原文详情如下: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及本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1)。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须至少抽取1名高技能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四)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二、评审服务机构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

三、评审政策

(一)2024年度本市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本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在职称评审中,要坚持“双严”要求,严格评审程序,做好廉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2024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2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

(五)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社会化职称评委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每年度公布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

(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四、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4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市职称办提前报备。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京冀两地知名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可以采用线上评审模式,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意见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制度措施,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

(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安排相关工作,各环节工作均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周期内,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等工作应按原渠道继续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宣讲会、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主动对接回应用人单位需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

(二)有效提升职称评价质量。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费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笔试、述职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性。

(三)严格落实职称工作职责。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并认真开展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

(四)持续强化职称评审监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和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明确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相关单位监管重点,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观摩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市人社局将对全市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进行巡查监督。

如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职称办)反映。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表》(附件3)

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

附件下载地址: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12_6726431.html

1.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

2.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

3.政策咨询电话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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