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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内蒙古会计网·2024-07-17 09:15:45浏览9 收藏0
摘要 7月15日,内蒙古会计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解读,高会考生请知悉!

7月15日,内蒙古会计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解读,高会考生请知悉!

公告原文详情如下: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资本缴纳制度进行革新,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五年限期认缴制,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

为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结合我国注册资本登记的实践情况,设置了三年过渡期、登记机关对资本真实性的核验、特定公司资本缴纳的例外等创新性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了灵活高效的注册资本登记程序,同时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存量公司,在新法施行后应如何适用新法的资本缴纳制度,是需要重点辨析与解决的问题。对此,《规定》第二条设计了三年过渡期规则,针对该规则的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应作如下理解。

新《公司法》的资本缴纳新规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又该如何溯及既往,在新法制定过程中一直充满争议。社会各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在新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公司不应适用新法的资本缴纳制度,“新老划断”的方法不会破坏公司、股东对法律的合理信赖,更容易被市场接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凡是原则即有例外,存量公司与新成立的公司均应适用新法的限期认缴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取过渡期设计,该折中方案强调在采取溯及既往模式的同时,为存量公司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可见,新法实质上已经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场,并同时强调存量公司应“逐步”调整出资期限。《规定》第二条进一步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明确采纳三年过渡期方案,强调新法溯及既往的同时,也须为存量公司提供三年的过渡期。

相较于直接溯及既往与不溯及既往而言,过渡期规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第一,不溯及既往模式会诱发诸多潜在危害。若存量公司不受五年限期实缴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制的限制,则意味着市场将分化出两类出资期限截然不同的公司,容易催生壳资源的买卖。第二,不溯及既往无法全面消除完全认缴制的弊端,限期认缴制改革的目的难以实现。存量公司虽然成立于新法施行前,但仍然存续至新法施行后,对存量公司适用新法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第三,直接溯及既往规则对存量公司的冲击过大,不利于维护经营主体的合理期待。过渡期的规则设计给予存量公司一定缓冲时间,在保障债权人保护立法目的实现的同时,亦能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的伤害。

三年过渡期规则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对该规定的具体适用,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实行“3+5”的资本缴纳制度。根据《规定》第二条,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调整应分类实行:新《公司法》与《规定》自2024年7月1起施行,2027年7月1日三年过渡期届满,若彼时公司的出资期限已经不满五年,则无须调整出资期限;若2027年7月1日时公司的出资期限仍超过五年,则公司需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之间将出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五年。公司除了将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记载于章程,还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根据新《公司法》与《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不超过五年,此规定是法律对存量公司提出的强制性要求,若公司未依法进行调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股款。与有限责任公司不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前足额缴纳全部股款。《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三年的过渡期。在这三年期间,股东应全额缴足其认缴股款。当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选择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年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制不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增资。因此,《规定》第二条的过渡期制度,既适用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缴纳,也同样适用于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加。

总结而言,《规定》所构建的三年过渡期规则全面贯彻了新《公司法》的资本缴纳改革宗旨,细化了监管方式与法律后果,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推动新旧资本缴纳制度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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