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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6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获知2024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
2024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要求
(一)遵守个人诚信承诺。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二)履行推荐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人的参保单位(或推荐协会、学会)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扎实规范做好评审工作。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做好咨询解释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按规定受理申报人复查申请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答复申报人。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经信、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在职称评审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数据比对、复查核查、社会公示等方式,不断加强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更加诚信的评审环境,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2024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实验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体育、工艺美术、翻译、艺术、播音主持、新闻、出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专业)各级别采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2日(周二)—7月23日(周二),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个人办事”栏目,注册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报”,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选择拟申报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于7月23日前完成系统提交。如有疑问,拨打附件1中公布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2.单位审核推荐
7月2日(周二)—7月30日(周二),申报人联系参保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参保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法人办事”栏目,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后,申报人通过系统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7月2日(周二)—8月30日(周五),评审服务机构完成首次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予以退回。申报人按要求及时补正材料并提交,再次联系参保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再次审核。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4.个人缴费
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在评审服务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答辩评审
答辩前,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告知申报人答辩事宜。收到短信通知的申报人,及时登录系统,下载答辩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答辩。11月底前,各评审服务机构完成答辩评审工作。
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不答辩。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验收公示
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结果,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年度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7.领取电子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核发2024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申报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人证书查询”模块下载使用。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三)自主评聘
经备案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院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按照备案的自主评聘工作方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具备开展学术评议能力的高等院校,可在完成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市教委进行学术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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