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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成都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成都市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2023年成都市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时间为11月11日至12月1日,个人需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完成个人申请填报及单位审核推荐工作。
官方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成都市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和人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技人才局、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成都市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名称:高级会计师,副高级)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渠道
从事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人员,通过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须为在蓉单位)推荐,可在我市申报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属劳务派遣的申报人员,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推荐,向各级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人最近6个月须在成都市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现参保单位应与推荐单位一致),且近两年在蓉累计参保时间不低于12个月。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申报。
(二)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将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在蓉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须为在蓉单位)推荐,按照属地化原则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申报。
(四)总部在省外或控股股东在省外,注册地和纳税均在我市的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企业或企业总部同意,按照属地化原则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人最近12个月须在成都市范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须为在成都市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申报人员签订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六)在我市就业的国(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成都市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实施办法》 (成人社职称〔2021〕85号)参加职称评审。
(七)成都市内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需委托四川省成都市进行评审的,须由推荐单位按照要求征得成都市人社局同意,于2023年11月16日之前将委托评审函交至成都市人社局专技处后,单位凭同意委托评审证明材料,方可进行申报。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八)中央驻川在蓉单位需委托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按照要求征得四川省人社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省级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不受理相关评审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诚信承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定,申报人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在本市申报评审两个(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资历、业绩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评审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报。
4. 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六)申报人员均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的(2020年、2021年、2022年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四川省成绩合格证明(以证书上注明时间为准),方可参加本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七)学历和资历年限。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连续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精神,申报人取得部分可聘职业资格后聘任会计师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条件。此类申报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取得部分可聘会计师职业资格、被用人单位聘任(聘用单位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会计师职务,并满足学历、资历等要求。其任职资格时间以用人单位聘任文件上明确标注的批准时间或发文时间为准(聘任时申报人须在该单位参保)。
申报人的任职资格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以本人取得有效证书上标注的时间为准,其它证明不予认可。
三、能力、业绩要求
根据《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业学识水平要求
任现职期间,在以下五项要求条件中,达到至少一项条件:
1. 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 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 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4. 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5. 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以下四项条件要求中,具备至少一项专业经历:
1.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 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 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8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上职位。
(三)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在以下九项业绩成果内容中,应当取得两项及以上业绩成果:
1.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改制、上市、重组、清算)、资产管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 项;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采纳和运用,为单位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 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务会计服务、控制风险、避免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得到单位认可。
3. 负责或者执笔拟订、修订的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财会财税制度、管理办法、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和实施。
4. 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1 项以上;或者主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2篇以上,报告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或本单位采纳。
5. 参与并主持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多项会计监督检查或财务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为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直接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或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其工作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6. 组织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业务学习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7. 具有较强的会计、财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或者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8. 在执行业务中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多项重大财务审计、验证业务项目,执业规范、成果丰硕,出具的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9. 为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和工作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实施;或者为客户提供多项会计、财务、税务、审计和经济管理咨询,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四、申报流程
从202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一系列工作,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办理。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附件3,也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主页下载。
(一)用户注册。职称申报系统按照申报单位先注册、申报人后注册的顺序操作。市级行业部门、区(市)县人社部门、区(市)县行业部门、申报单位、申报人提前进入系统逐级注册,已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各级行业部门注册,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行业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注册,报行业部门审核;非公有制企业(组织)、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市的省外国有企业注册,报登记住所地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注册。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选择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如果申报专业选择框中没有自己的专业名称,请按相近相关专业自愿选择填报。业绩成果如有涉密内容,请按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单位推荐。申报单位以法人方式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上传《公示证明附件》《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单位)。申报单位要运用档案管理、大数据等手段,对学历、奖励及相关证件等进行查询认证,对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进行检索核实,对任职年限进行证明核实;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等,对其品德、能力水平、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对拟同意推荐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四)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单位)及时登录系统,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在系统中注明原因。
(五)评委会审核受理。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评审表报送。申报人按照评委会后续通知完成缴费后,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打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本人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上交至各主管部门(单位)盖章。
(七)职称评审。各主管部门(单位)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表决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不重新进行评审。对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复审通过后发文确认职称资格。
(八)证书发放。评审结果确认后,由职称管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制作发放纸质职称证书,申报人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
五、申报安排
个人及单位需在2023年11月11日至12月1日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完成个人申请填报及单位审核推荐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评审委员会接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避免因平台关闭等原因影响申报。申报材料一旦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将无法退回。
申报人缴费时间、缴费方式、资料报送时间,评审答辩工作安排在成都市人社局官网(成都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六、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由申报人从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并下载打印,其中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须本人签字,交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申报人应提供近两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通过天府市民云等渠道查询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与工作业绩匹配情况作为职称评委会及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申报人如取得会计师职称证书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会计师职称证书的彩色扫描件。
2. 申报人如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拟通过职业资格可聘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的可聘职业资格证书(在《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表》规定范围内)的彩色扫描件;同时,须提交申报人被聘任在会计师职务岗位上的聘书或聘文彩色扫描件(与会计师职称任职年限一致、聘任时在聘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人的任职资格时间以聘任时间起算。
(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获取有效期内的(2020年、2021年、2022年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四川省成绩合格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彩色扫描件。
(五)属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申报职称,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双公示、双审核、双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派遣协议(可只提供能证明派遣工作性质的内容及协议首尾页)的彩色扫描件。
(六)申报人加盖单位印章的学历证、学位证的彩色扫描件。2002届以后国内高等教育毕业的申报人员,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及以上),提供查询学历(学位) 信息截图1份。国(境)外高校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进行查询和核实。如属于2002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通过网上准确查询核实其毕业证、学位证信息的,由用人单位对本人档案进行审查后,提交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业绩成果及佐证材料。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本人能力业绩佐证材料,能力业绩内容应包括: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三个方面(以近5年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业绩成果佐证包括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科研成果、发明专利、项目报告、技术创新、技术标准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文字材料和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出版论著等实体证明,每项业绩均需提供佐证材料(对涉及本人角色或其他重要信息的部分需重点标识)。证明材料要能明晰与申报人的关系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不能只提供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即所谓的“业绩白条”)。
(八)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作为其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内容。
(九)申报人员应尽量提供现职以来取得的与现从事专业相近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综合参考及加分项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十)总部在省外或控股股东在省外,注册地和纳税均在我市的国有企业人员申报,还需提供最近12个月在蓉个税缴纳证明。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照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个人申报信息”栏逐一上传相应申报材料。单个上传材料大小不超过10M。
七、答辩要求
(一)高级会计师评审采取面试答辩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形式。2023年,须全员参加成都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审议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答辩主要内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创新学习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以及论文、著作等。
答辩前需查验申报人会计师职称证书(或可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答辩时间、地点、要求另行通知,请申报人保持手机畅通)。
(二)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按规定参加面试答辩的,不另行安排答辩,本次职称评审不进入表决环节。答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八、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span>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473号)规定,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次320元(含答辩费80元)。
九、相关事项
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受理职称申报的过程中,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规定和条件认真核实相关情况。材料收齐后统一报送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心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资格审查贯穿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员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肃、慎重地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在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等各个环节中,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的职称资格及证书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将情况记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通报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通报抄送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限制网上申报资格。对协助造假的企业或机构,按规定列入违规失信“黑名单”。
社会上有个别中介机构在职称申报期间,以“职称代评”、“职称代办”等为由乱收费,并通过弄虚作假进行职称申报。成都市人社局将联合成都市委网信办、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请申报人员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申报人员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选择“通知公告”—“成都市”,及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通知的相关信息和要求;或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s://cdhrss.chengdu.gov.cn),选择菜单栏“政务公开” —“重点公开信息” —“专技人才服务”—“职称评审”或最下面一栏的“服务机构”,可点击各栏目右侧的“更多”,在栏目内查看通知文件及相关政策。
十、监督举报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廉政风险。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
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业务及流程咨询)电话:12333,62810197
市人社局专技处(职称政策综合管理)电话:12333,61888119
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61888072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5982396484,18582368002
4. 各区(市)县职称工作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人社职称〔2023〕120号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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