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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3年度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2023年海南省高级会计评审申报材料:1.目录;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
官方原文如下: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3年度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琼财会〔2023〕8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完成2019年-2023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并具有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3)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指持有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PA Canada)、澳洲注册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等资格证书),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
2.符合《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三章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符合《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四章规定的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参加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同层级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我省相应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或认定。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或《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4) 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5)。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
①《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含成绩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6)。
③2019年-2023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下文需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致)。2019年-2023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19年-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④2022年-2023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下文需提供社保缴费记录清单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致)。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3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其中: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正文和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对本人所著论文名称加以标识)、正文全文、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等;课题研究材料一般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
(9)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申报评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下同)复印件材料(含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双面复印)。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和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材料,需提供服务对象性质和规模等证明材料等。
(10)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
2.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4) 个人综述材料: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超过8000字。
(5)《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8)。
(6)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供考核表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考核结果认定材料)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等,同时提供经相关权威机构(如海南大学图书馆等)查询后出具的属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加盖查询机构公章或证明章);海南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优秀毕业论文、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专业著作(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和封底等;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课题材料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参与研究起草的政策制度,应为已经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已颁布或实施的,需提供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认可或政策制度已颁布或实施的证明,以及当时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的聘书证明;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提交相关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的,需提供有关单位采纳和推广的佐证材料。
(8)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劵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每页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并非在现工作单位取得的,应同时加盖取得该业绩时的原单位公章)
(10)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③2019年-2023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
④2022年-2023年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3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⑧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
3.正高级会计师认定申报材料
(1)目录。
(2)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复印件(受理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原件核对,审核后当场退还)。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5)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6)。
(6)2019年-2023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
(7)2022年-2023年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四、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鉴定,对申报人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审条件审查表》作出相应审核意见,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作出意见,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 ,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申报人的胶装成册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
“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 CSSCI 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人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并在检索页上作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申报人整理个人申报材料并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含《评审条件审查表》)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单位审核评审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申报材料——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申请认定的无需答辩)——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公示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颁发(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工作日8:30-11:30,14:30-17:30,下同)。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9日。
(三)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或认定资格,撤销已在海南取得的职称,且五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或认定。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或认定。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出具相应的空岗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报。
(四)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要求以省人才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省委人才发展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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