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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2023-09-06 09:54:28浏览68 收藏34
摘要 近日,根据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可知:新疆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近日,根据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可知:新疆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官方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22年11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和其他组织在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置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考评结合”方式,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成绩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评审方式,由材料审核和面试答辩两部分组成,经综合评价确定结果。

第四条 申报会计系列正高、高级会计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会计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除满足第四、五、六、七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三、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一)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会计师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须具备条件1-4中的2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4中的1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5中的2项(第5条件必备):

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正确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经济预测决策。

2.会计工作业务骨干,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业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会计工作,能够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会计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或指导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5.具有8年以上社会审计实践经历,担任大中型审计、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业绩成果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机制健全,会计信息质量良好。同时,须具备条件1-6中的3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6中的2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8中的3项(第7-8条件中必备1项):

1.在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信息)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起主要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单位会计制度设计并有效实施,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

3.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控建设和经济决策等方面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经济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会计工作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名),参与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具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6.公开出版会计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撰)会计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7.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经监管机构或同行机构评价质量高。

8.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咨询项目,被客户采纳后,对促进客户规范会计核算、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发展目标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

第九条 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除满足第四、五、六、七条所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一)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组织、指导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本行业(部门)、系统开展财务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会计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化解风险、成本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化建设、会计人才培养、推进单位管理会计实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2.在大中型企业或相当于大中型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主持企业上市、改制、经营决策、企业筹建重组、投融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到相关部门、行业内部表彰。

3.在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5年以上,在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业务精湛、成绩突出,并承担过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或2家以上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组织、领导的会计中介机构符合持续执业资格、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报告具备宏观参与行业管理能力,有较高的公信力,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持续执业条件,取得主管部门和行业公认。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持或起草地方性法规、行业性管理制度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实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2.受聘参与自治区级以上专家咨询服务团队。

3.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精通会计专业知识,指导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或担任会计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

5.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第十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或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识水平”,满足正高级会计师“学历与资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名词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本条件中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1.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3.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

4.专著。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5.译著。指将国外会计学、经济学专业著作翻译成汉语并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6.课题。是指申报人在会计、经济等相应科研方面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课题)。

7.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是指按行政区域划分。

三、本条件中所称“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四、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地(州、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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