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某老年养护中心在B保险公司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保险内容之一为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500元;骨折赔偿金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对其服务对象乙方应承担的符合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①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疗费;②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④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张某与该老年养护中心于2019年8月26日建立护理关系。2019年10月3日6时4分左右,张某在该老年养护中心房间内整理被褥时摔倒,被S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行右人工股骨头假体置换术、关节滑膜切除术等,住院11天,期间为二级护理。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与该老年养护中心因赔偿问题已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老年养护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4639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护理费2320元、交通费240元、复印费24元、伤残赔偿金23760.80元。养护中心承担诉讼费274元、鉴定费1440元,老年养护中心已给付张某赔偿金73623.48元。
此后,该老年养护中心与B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金额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B保险公司给付该老年养护中心医疗费19500元、住院津贴880元、伤残赔偿金23760.80元、骨折赔偿金2000元。但B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按照修订的条款约定,骨折赔偿金是在不住院的情况下才赔付,骨折赔偿金和住院津贴不能兼得。但该老年养护中心称不知道这个条款,B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进行公示或者由投保人确认签字,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