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保险。
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商业三责险是自愿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因此,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
而法律法规对商业三责险没有强制性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纯属自愿行为,属于自愿保险。
2.目的不同。
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因此,除具有保险的一般风险管理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
商业三责险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即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风险。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由此决定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具体差别。
3.性质不同。
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政府行为,其基本经营原则是不亏,是为了贯彻社会政策。
商业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属于买卖行为,其经营目的是营利。
4.责任范围不同。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责险宽泛。基于交强险的目的,就保险责任而言,对一部分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系则,又对另一部分,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没有免赔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也说明,交强险赔偿在先,其余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商业三责险则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商业三责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而商业三责险条款一般均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且该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5.责任限额不同。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较低,采用分项责任限额,最低限额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投保人不可选择,且在最低限额内再区分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过错责任限额和无过错责任限额,同时分别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项。在过错责任项下,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实行200000元的总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商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较高,并且采用综合责任限额,而且分为若干个档次,投保人可以选择,且每个档次的限额一般不再区分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如有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将责任限额分为10万元~1000万元多个档次,供投保人自由选择。
6.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我国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和公布,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必须符合监管机构制定和公布的条款。
商业三责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7.辅助补偿制度设置不同。
在交强险制度下,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首先,建立了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如未投保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侵权致害的补偿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其次,在交强险赔偿上规定了先行垫付再向被保险人追偿的制度。
商业三责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没有设置相应的对受害人的辅助补偿制度,对于被保险人违规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一般将其列为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