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日,X公司为其200多名职工向Y保险公司投保1年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每人全残保额5万元,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仅负责其他赔偿责任人应负责的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保额为1万元。2019年6月17日,X公司的职工甲工作时不慎左脚严重受伤,社会保险部门定为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七级。住院治疗期间,职工甲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伤愈出院后,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1.5万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6万元。职工甲在同事的提醒下又向Y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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