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拟设立板栗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民甲出资100元,农民乙出资100元,农民西出资100元,农民丁出资400元,农民戊出资500元,某农产品加工公司A出资3万元。
拟定章程规定:合作社中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没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盈余完全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合作社某一天召开成员大会,6人全部参加。在表决一项一般性的决议时,甲弃权,乙、丙、丁、戊赞成,A公司反对。合作社经营一年后,获得可分配盈余60万元,6位成员与合作社在一年中的交易额均相等。成员甲要求退出合作社,此时在合作社的成员账户中甲成员的账户合作社经营两年后,余额为30万元。此时合作社无其他债务。
合作社经营三年后,当地县财政部门补助.合作社资金10万元,平均量化到5位成员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