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2020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单位认为2017年和2018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该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9年,2020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