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甲公司就乙公司侵害其耙耙柑“甜霸6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品种“甜霸6号”的品种权授权日为2014年11月1日,品种权号为CN甲2012×××,品种权人为甲公司,涉案耙耙柑属于无性繁殖品种。

乙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 和2019年12月18日从案外人丙公司处购买“甜霸6号”枝条后,采用将枝条上芽孢嫁接的方式,种植了5000株耙耙柑树。原被告双方确认两基地种植的耙耙柑树与涉案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一审诉讼中,乙公司认为其购买涉案品种进行接穗种植,是为了收获果实而不是繁殖苗木,不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论行为人种植是为了获取果实还是生产新的可用于繁殖的枝条,由于无性繁殖品种可以自我繁殖,乙公司购买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接穗,将接穗上芽孢进行芽接后再种植,必然生长出新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

第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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