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2023-高级知识产权-论述-第1章-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材料1:美国法院驳回了人工智能(机器)作为发明专利权主体的资格,
(一)知识产权主体角度
1.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实现自然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人的需求为主导。与任何既有法律体系一样,自然人仍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核心最根本的法律主体。自然人以外的法律主体和制度设计,都必须服务于人类的利益需求。
2.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不断发展的。尽管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以实现自然人的利益为起点,但知识产权的发展也并未恪守成规,而是在不断发展,比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其并非自然人。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也不无分歧,比如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动议,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赋予其特定权利义务。2017年沙特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随着科技的发展,如果民事制度赋予人工智能权利主体资格,作为私法一部分的知识产权法,人工智能当然也能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资格。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角度。首先,知识产权客体是不断发展的,从最开始的文字作品、商标标识、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发展到后来的计算机软件作品、GUI图形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号等,可见知识产权的客体总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并非一成不变。
其次,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客体都具有独创性。比如商标不要求具有独创性,又比如著作权随着科技发展,衍生除了邻接权,而邻接权的客体并非作品,也不需要独创性。
(三)结合知识产权与科技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阐述自己的观点。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产业发展的产物,总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历史地看,知识产权制度历经300余年,总是不断受到新科技和新产业的冲击,虽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和理念上不断更新,但基本体系是相对稳定、稳步变化的,革新和变化更多是在保持基本体系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成。例如,版权制度产生于传统的手工制书时代,后来随着印刷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屡受冲击,使得版权制度不断扩容,不断增设新内容和拓展新边界,但新的拓展都是在原制度的基础之上,通常不轻易颠覆基础性制度。再如,印刷术的产生催生了复制权;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传播权;互联网技术使版权保护从纸质时代进入数字时代,催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但是,每一次制度创新都是在原制度之上的变革、扩展和丰富。
人工智能是当下最为突出的科技力量,对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不可能视而不见。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调整。现阶段,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仍主要是在现有制度体系内完成,更多是解决现有制度如何适应和适用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首先是纳入和兼容,在无法纳入和兼容时进行零星的或者局部的创新和突破。总之,既不能保守和墨守成规,又不能盲目冒进,应以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为出发点,根据科技发展情况谨慎审视人工智能带来的冲击,如果有需要且必需,则应果断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主体制度、客体制度,以适应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和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