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玉米新品种“隆平206”以自选系L239为母本,以自选系L7221为父本杂交育成。2008年1月2日,安徽隆平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同年7月1日,经初审合格后予以公告。2012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权,“隆平206”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为CNA20080005.1,品种权人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19日,安徽隆平公司就“L239”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4年1月1日,“L239”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00255.6,品种权人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2014年7月,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发现田学军在其承租的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五泉林场政府农场承包地内,未经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植物新品种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8月22日,安徽隆平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同年8月2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张中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张掖市临泽县五泉林场政府农场由田学军承租的承包地内玉米叶片、果穗采取多点随机采样封存。在证据保全的过程,原审法院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对田学军进行了现场调查。据田学军陈述,张掖市临泽县五泉林场政府农场105亩土地由其承包经营,其中种植玉米约100亩,品系为“958”,与安徽隆平公司诉称的“L239”、“隆平206”无任何关系。

2014年9月1日,原审法院将提取的玉米叶片样品,与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L239样品,一并送交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委托该中心对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同年9月24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检测报告认为,经将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检测对比,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安徽隆平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4000元。

庭审中,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田学军系靠农业种植来维持生计的农民,2014年4月,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玉米,准备收获后饲养自家的牛、羊,没有繁育制种玉米,不存在侵犯他人植物品种权。2、因上诉人是农民,为了喂养自家的牛、羊而种植玉米,且亲本种子是去年剩下的,对玉米种子的品种及是否为新品种根本不知也不可能知道会侵权,上诉人仅仅是为自用,没有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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