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20年5月25日,举报人向济南市专利执法部门举报,称济南A公司生产、销售的“MDR-03温控的魔迪尔产品”和“魔迪尔49键钢琴”涉嫌假冒专利,分别标注了专利标识“国家专利,仿冒必究”和“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并提交了涉案产品。济南市专利执法部门立案后向被举报人送达了《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和《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案件处理中,被投诉人A公司提交了答辩材料及如下证据:

(1)该公司与C公司涉及“MDR-03 温控的魔迪尔产品”的购销合同,以及一份授权证书,载明 C 公司授权该公司使用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视力保护仪”(专利号:ZL201220158131.9);

(2)该公司委托D公司生产“魔迪尔 49键钢琴”的生产协议,以及一份授权证书,载明D公司授权该公司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硅胶软钢琴”(专利号:ZL201530091676.1); 

(3)“MDR-03温控的魔迪尔产品”和“魔迪尔49键钢琴”的销售和库存情况。

经检索发现,涉案的“一种视力保护仪”专利因未缴年费于2016年4月10日权利终止;“硅胶软钢琴”专利因未缴年费于2019年4月9日权利终止。

第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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