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张某,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司某产品项目课题组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含有保密义务内容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当张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时即有意离开原公司。后乙公司对其许以高薪,并承诺任命其为副总经理,张某遂跳槽到该公司。张某在新公司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发出律师函,但乙公司及张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甲公司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