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王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王某于200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11 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1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王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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