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科研机构乙研究所从事节电器研究的技术开发人员,曾完成单位交付的多项科研任务。2016年3月15日,黄某从科研机构辞职,并于同年4月29日创办了恒耀公司。2017年2月8日,恒耀公司向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节电器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为黄某。2017年10月,恒耀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的节电器开始在市场销售,并在相关的产品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中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随后不久,黄某以前供职的科研机构乙研究所发现恒耀公司销售的节电器与该机构在2016年2月就完成研究的技术基本相同,因此认为该项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主张该技术成果应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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