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业主与某承包商按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
①本合同系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内所含各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变更工程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暂估工程量清单中所注工程量的20%以上时,才可变动其费率或价格;
②工程有效合同价为765万元,计日工单价为25.0元/工日,价格调整系数为1.15,滞留金8%(补充:若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工程师签发进度款证书的最小金额为100万元;
③工程招标书中暂估工程量清单中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的工程量为1218.57m3,承包商的报价为764元/m3。
该工程实施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前承包商提出,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都涉及费用的增减。下列条款会导致合同价的变化,都应由业主支付有关费用:
(1)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进行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作业;
(2)承包商按工程图纸放线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中发现放线有误,且非图纸有误,承包商纠正这些差错所需费用;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清理、补修所需费用;
(4)监理工程师指示对工程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或质量的变更;
(5)在缺陷责任期,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应负责任的修补费用;
(6)合同中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所进行的与工程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