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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