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某承包商参与了某施工项目的施工投标,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采取了以下做法:

做法一:投标人D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现场停工工期和施工人员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做法二:经造价工程师的初步测算,拟投标报价9000万元。该施工企业投标时为了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具体数据见表。

调整后,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做法三: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书面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并详细说明了需调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及相应总价。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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