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说明地方政府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使用管理及偿还。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分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简称外债转贷)等;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等。
二、地方政府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行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地方政府债务的使用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
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鼓励地方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