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玩具制造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购一项全新的电路板生产线,含税价格为200万元;
(2)进口塑胶原料,关税完税价格为50万元;
(3)将其拥有的一处2017年取得的仓库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2万元;
(4)将新生产的一批玩具销售给某玩具批发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人300万元;
(5)将2020年生产的一批价值1万元(不含税)的玩具发放给员工子女作为儿童节礼物。
(其他相关资料:塑胶原料进口关税税率为5%,上述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