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某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20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派员对其2017年1月~2020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7年5月份有一笔加工业务,收入5.85万元。由于对方没有索取发票,因此没有确认收入,而是将款项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成本费用却进行了结转。

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税务局于2020年8月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加工厂,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20年8月30日到朝阳区税务局办理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

企业认为少缴纳的税款已经超过3年的追征期,因此税务机关无权追征该笔税款,所以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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