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老师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孙老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2月孙老师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孙老师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孙老师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孙老师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孙老师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证),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1月起孙老师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个月2次,共计授课2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1)孙老师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2)孙老师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85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