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今,我国逐步强化和进一步完善了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1998年,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委。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2009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幵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币结算开始向一般国际贸易拓展;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正式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月6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收到全国首笔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款项,跨境人民币试点业务正式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