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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4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09-25 09:52:08浏览44 收藏13
摘要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4年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可知,天津2024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开始时间为10月8日,申报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16:00,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16:00。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4年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可知,天津2024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开始时间为10月8日,申报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16:00,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16:00。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为做好2024年度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要求,现将本年度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类别

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共设以下10个专业: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申报人须根据本人专业工作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专业之一申报。

二、申报范围

(一)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本市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均可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评审政策

(一)2024年度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7号)执行。

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中“政策一点通”栏目下“职称评审”—“高级职称评审”页面按照申报需求查询。

(二)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价方式为:国家统一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申报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三)继续教育要求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6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4学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人需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填报近5年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四)申报人近5年(资历年限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需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评审流程

(一)申报人网上提交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申报期间自行登录评审系统: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根据本人申报需求选择相应专业和评委会,按照政策及评委会材料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佐证材料附件。确认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账户进行审核。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和提交

1、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中的学历信息、资历信息、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历年考核信息等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

2、对经审查核实无误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赞成票未达到总人数50%的,不得确定为本单位拟推荐人员。

3、用人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

(三)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和提交

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再次审核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通过评审系统提交至评委会。

(四)评委会审核和接收

1、评委会对评审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和佐证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

2、对不满足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评委会将注明原因直接退回申报人;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充分的,提出修改完善要求后退回申报人,申报人应在修改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经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交至评委会再次审核,直至评委会接收。未能按修改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至评委会的,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五)报送电子材料

评委会审核工作完成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

(六)组织专家评审

评委会对最终确认提交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排序,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在库专家组织召开本年度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审阅、讨论、评议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即为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及时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按照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要求执行。

(八)获取电子证书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接到举报经核实不属实的,评委会将在评审系统中向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提交通过人员信息,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核发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补齐个人承诺签字及单位公章后交存档部门归档。

五、时间安排

(一)系统提交及审核

申报开始时间:10月8日

申报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10月25日16:00

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0月31日16:00

评委会接收申报截止时间:11月1日16:00

(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为确保评委会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满足评审工作实际需要,请申报人在填写申报材料时注意以下问题:

1、申报人所填报提交的业绩材料,须为前一次取得职称资格后的业绩。

2、学历信息:应上传学历证、学位证(国外取得学历还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工作前学历必须填写。

3、资历信息:所有自行添加的信息均需上传附件,聘任情况需上传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劳动合同附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年底(即2024年底)。

4、继续教育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由个人承诺,用人单位、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不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5、专业能力、业绩成果应对照政策文件选择相应条目如实填写并上传佐证材料。各条业绩均要求已完成,按照完成时间节点依次填写。每项工作中必须反映本人的角色,应使用“主持”、“独立承担”、或“参加”等词句。完成情况及效果应如实填写,避免虚假夸大。同一材料不应在多个条目中重复使用。如有未达到评审标准中所列明的条件的其他业绩成果,可统一上传至“其他业绩成果”模块作为业绩补充。

6、论文应上传期刊封面、目录页和完整正文页;著作应上传期刊封面、编者页和目录页;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案例、研究报告等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稿。

7、各类佐证材料应明确申报人姓名及排序,如无本人姓名(如集体获奖等),应补充能体现申报人在项目中角色和作用的原始佐证材料。附件应为原件的彩色照片或扫描件,内容应保证清晰可辨识,请勿上传复印件的扫描件。

8、申报材料文字应简明扼要,避免出现抒情语句。

9、申报人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本人业绩综述一份(3000字以内,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来自企业的申报人需提供所在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关键页(一般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加盖单位公章,由工作单位上传);来自事业单位的申报人需提供事业单位岗位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工作单位上传)。

10、其余未尽事宜,请参阅评审系统最新版本的个人操作说明。

七、违规处理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信息,各级单位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填写信息是否属实后方可推荐呈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和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390765

联系地址: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2号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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