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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2023-11-08 09:09:20浏览40 收藏8
摘要 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发布了《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中可知,四川2023年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发布了《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中可知,四川2023年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要,现将2023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组建经济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在此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知促发〔2023〕43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相关要求申报。

三、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10:00—11月25日下午17:00登录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右侧“专家人才管理服务”),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录网上申报信息。超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不再接受申报。申报人员本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所提供的网上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网上填报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须同时公布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电话:028-85580182)和本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单位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各主管部门(单位)。

(三)逐级复审、上报。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州)人社局、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线上线下评审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对审核合格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于2023年12月2日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资料及纸质资料的扫描件(电子档)报送至高评办。

(四)高评办复核。高评办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复审截止时间为12月2日,过期未补充完善的材料视为不合格,不再纳入评审。复审合格人员,将复核通过材料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

四、评审程序

(一)现场答辩。2023年,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答辩(预计12月组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查看通知公告)。

(二)高评委评审。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工作地人事(职改)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代为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事(职改)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办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两部分,申报材料种类和数量等,按照《2023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执行。

(一)网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任职前工作业绩、任职后工作业绩、学术论文(论著)、考试成绩、资格条件、个人思想总结、单位推荐意见以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包括所有网上申报信息。按照《2023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要求,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下载打印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按通知要求及时补正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六、其他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知促发〔2023〕43号)、《2023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职称申报操作手册》、《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咨询电话一览表》,请登录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发布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下载”栏查询下载。

(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

(四)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填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按程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社局、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经办人员要及时关注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收到待审核信息后,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及时退回且明确告知需添加、修改、规范的内容。申报者要密切关注审核进度,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

(六)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评审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八)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九)任职时间计算。任职时间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十)报送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获奖项目、学历(学位)证等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

(十一)为方便后期工作联系,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经办人员加入“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管理员群(QQ群736566442)”。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审工作联系电话:028-85580182

系统技术支持(账号分配申请)电话:15928513579 QQ:1316897514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号)人事处705办公室。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pdf

附件2-2023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doc

附件3-2023年职称申报操作手册.docx

附件4-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资格核查咨询电话一览表(副本).doc

附件详见:http://scipspc.sc.gov.cn/dtyw/tzgg/202311/t20231106_32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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