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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盘锦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评审报卷截止时间:9月20日前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05 13:39:48浏览20 收藏8
摘要 近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从中可知,盘锦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评审报卷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近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从中可知,盘锦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评审报卷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直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现将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上报(上报材料见附件):

1.报卷时间:8月31日至9月20日

申报人员必须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逾期不予受理。

2.报卷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205室。

联 系 人:冯子航

联系电话:2269053

邮 箱:pjfzh3212@163.com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0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我省知识产权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一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2023年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创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评审标准

根据《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见附件1)。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及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要严把资格审核关。推荐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各市申报人员由当地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各市知识产权局统一报送至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职称评审办公室。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评价方式。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评审、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投票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推荐程序

1.提出申请。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学历、学位、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奖励等,其中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奖励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资历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3.民主评议。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评申请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4.集中公示。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集中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推荐上报。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主卷材料的每份复印件都应经推荐单位人事干部签字,并逐项加盖单位公章。

6.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按照评审标准要求准备个人申报材料。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要提供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知识产权专业)考试合格的相关材料。

申报参加评审的企业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

(二)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需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http://rst.ln.gov.cn/,下载评定表在网站首页“下载”栏目)中“备注”栏内空白处手写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空白处手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实行论文检索查询制度。申报人员必须提交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检索证明。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查询结果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

(四)申报人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七、报卷要求

1.主卷的材料顺序。第一部分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2)公示材料;(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第二部分学历资历:(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学位有关材料(要求见辽人社职〔2019〕1号);(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第三部分主要业绩成果:(1)单位出具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2)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复印件)。第四部分主要论文、著作:(1)发表论文及其网上检索(复印件、打印件);(2)主要著作出版物及其网上检索(复印件、打印件)。第五部分其它:(1)荣誉证书(复印件);(2)学术(衔)称号(复印件);(3)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卷内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申报人员在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需要准确填报(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评委会办事机构公布的评审(聘)专业名称相一致),《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表格中每一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粘贴本人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装入主卷材料袋内,不装订在主卷材料里,另备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夹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左上角;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3份(其中装卷1份)。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ln.gov.cn)“下载”栏目上下载。

4.提交单位综合推荐报告1份。

5.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评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八、相关政策规定

(一)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由单位派往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四)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要条件。

(五)中直驻辽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依《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第十八条,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见附件)。

附件1: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pdf

附件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doc

附件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docx

附件4: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doc

附件5:《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相关说明.doc

附件6: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xlsx

附件7:委托评审函(模板).docx

附件8:申报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参考式样).doc

附件9:申报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证明(模板).doc

附件(详见:http://scjgj.panjin.gov.cn/2023_08/31_15/content-424631.html)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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