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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9月16日起申报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2023-08-09 11:30:33浏览159 收藏63
摘要 近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城市建设与交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中可知,上海市202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时段:2023年9月16日0时至30日17:00止。

近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城市建设与交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中可知,上海市202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时段:2023年9月16日0时至30日17:00止。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城市建设与交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1:上海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

附件2:申报高级经济师单位概况

附件3:材料要求

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本市高层次经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本市经济专业人才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现将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重点

在做好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中的业绩适当加大评价权重:

(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经济专业人才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交通和精细化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

(二)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支持经济专业人才在城市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转型、国内国际双循环等领域中建功立业。

(三)引导本市经济专业人才积极投身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人力资源开发和民生事业保障等领域,激发本市经济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二、评审机构

本市经济系列设工商经济、城市建设与交通、综合经济、商务四个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见附件1。

另外,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知识产权专业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通知另行发布)。

三、申报范围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国家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的,按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二款第5条要求执行)。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学历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10年。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转聘经济师岗位须满1年;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转聘经济岗位须满3年。且总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规定。

对先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取得上述1—4项学历的,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

(三)专业能力与业绩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负责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

3、主持重要经济部门或重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使该项经济工作连续3年上升。

(四)论文及专家面谈要求

申报者需提交任现职后、近5年内的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书刊号)发表;并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不少于3000字)。各类学位论文及在校期间撰写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资格的评议论文。

为加强学术规范,高评委办公室将对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抽样、进行重合度检测,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除独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申报人员需参加学科组专家综合面谈。

(五)考核情况

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六)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自按规定评聘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

注: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七)信息处理能力要求

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从事国际商务、对外贸易、经济研究等工作的,应该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灵活运用计算机进行经济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请申报人提供相应材料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八)继续教育要求

需完成总计18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60学时。必修课程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2018年以后的学时可计入。

(九)经济专业高级考试要求

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申报人应参加国家经济专业高级考试笔试。往年考试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将作为评审的参考因素。本市逐步将笔试成绩合格作为参加评审的条件。

五、申报安排

(一)个人申报

2023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实行网上申报。

1、申报时段:2023年9月16日0时至30日17:00止。

2、申报方法

(1)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在“高级职称评审通知”【经济类】栏目点击“工商经济(或建设交通经济、商务经济、综合经济)专业评审通知”,然后,选择申报的专业学科组,点击确认“申报此项目”;

(2)使用“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扫码登录申报平台(未申请使用过“随申码”的,须先点击【去注册】完善用户信息);

(3)按要求填报、上传规定的申报信息和附件。填报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携带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对9月30日17:00未按要求完成提交,或未按高评委办公室要求的修改时限完成修改的申报人,不纳入今年评审受理范围。注意:申报系统逾期将自动关闭。

(二)材料受理

高评委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人员分配受理号,通知参评对象递交书面材料。初审未通过的,将通过职称服务系统告知申报人。

1、受理时段:2023年11月20——24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若评委会通过服务平台另有短信通知的,以短信通知为准)。

2、受理地点:各专业高评委受理地点见附件1。

3、书面材料报送: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人根据要求整理好书面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审验并盖章后携受理凭证报送相应的高评委办公室(书面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当年只能选择一个评委会的一个专业申报。一旦发现多头申报,立即由各评委会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受理申报。

(二)事业单位按岗位实行缺额推荐申报,由相应单位在评定申报表“事业单位岗位情况”栏填写并盖章确认。

(三)上一年度未通过高级经济师评审,本年度取得以下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之一的,方可受理: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申报专业内容相关的专著;

2、取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4、取得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类课题或研究项目成果奖,且该成果在实体单位中应用较好的课题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5、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6、属于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符合预期目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经济专业骨干成员。

(四)在网上申报截止日前,需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截止日后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其他材料,不作为本年度申报依据。

(五)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向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金融、航运、科创和高新技术分中心申请,通过“直通车”申报高级经济师。

七、其它

(一)评审费用。评审费1100元/人(含面谈、论文鉴定等)。缴费方式评委会将在发放受理号后,与材料报送方式一起以短信方式通知。

(二)按国家规定,中央在沪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市职称评审范围。如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系统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受理。

(三)请申报人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基本信息的“备注栏”填写开具发票相关信息,如开个人发票,请填写“个人”,如开单位发票,请准确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

(四)请申报人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将系统生成并盖章后的完整《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以PDF格式上传至“单位意见栏”,而非仅盖章页。

上海市经济系列工商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系列城市建设与交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系列综合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附件详见: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链接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EcNoteServlet?dispatch=ecNontDetail&nodeid=1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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