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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2023-06-30 10:37:08浏览228 收藏68
摘要 近日,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位高级经济师考生快来了解!

近日,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发布了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位高级经济师考生快来了解!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制定了《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3年6月29日

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建设高素质经济人才队伍,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经济专业系列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第五条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可结合实际增加能力水平测试环节。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并取得相应层级职称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级经济师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副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取得其他系列职称已转岗为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转岗一年后转评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职称,且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已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资格,现在经济专业工作岗位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副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副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1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五)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六)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七)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向“专精特新”企业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第十六条 不满足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2名本专业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可破格申报副高级经济师。

(一)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并获县级以上表彰。

(二)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一、二、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一、二等奖(前3名)3项以上奖励。

(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3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四)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海南发明人奖、海南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五)满足副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要求3项以上的。

(六)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不满足学历、资历要求,但取得副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2名本专业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一、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3项以上奖励。

(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5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四)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1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

(五)满足正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

(六)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副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1到6项中任意2项以上条件;申报副高级人力资源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第7项条件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申报副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第8至9项中任意1项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期间,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连续3年盈利(以审计报告为准),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企业管理创新奖项。

3.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连续3年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连续2年以上,期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本省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三顺位)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并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用;或从事经济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能部门(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主持完成企业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参与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在组织机构调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做出显著贡献。

8.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获得主持基金项目、研究课题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规划、标准、措施制定等工作。

9.作为骨干完成或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或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或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与申报专业相关学术、技术著作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在省部级以上经济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经济及相关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并达到国内经济及相关专业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经济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1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撰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2篇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5.主持或参与经济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6.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部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部级战略规划、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领导签批或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

7.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第十九条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案,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1到6项中任意2项以上条件;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第7项条件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第8至9项中任意1项及第1至6项中任意1项以上条件。

1.主持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期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全省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3.主持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以上主持或参与的项目需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主持的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奖项2项;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奖项4项以上。

5.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以上主持或参与的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所在企业获得1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本省著名商标,或企业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证明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省或全国人力资源行业有重大影响。

8.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获得主持基金项目、研究课题国家级2项以上或省部级3项以上,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规划、标准、措施制定等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或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公认的重要贡献。以上工作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三)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与申报专业相关著作并公开出版(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设计文件等3项以上。

5.主编1项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以上,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7.个人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经济类优秀专家或先进个人表彰。

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专利奖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第二十条 优先条件

参加副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六)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七)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并经2名相关专业专家(正高级职称)推荐。

(八)符合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的人员,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5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录: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三)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专著、编著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四)发表论文:指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取得出版刊号(CN和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五)宣读论文:指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六)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七)项目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八)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九)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十)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十一)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二)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1.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2.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内部期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3.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4.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十三)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1次。

(十四)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论文)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不得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十五)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十六)本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厅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和国家级表彰。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经省委或省政府核准颁发的表彰属于省部级表彰。省部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十七)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及同级单位,不含县级市。

(十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九)企业规模划分按照最新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执行。分别在大中小型企业任职的,小型企业按大中型企业50%计算。

(二十)“专精特新”企业指经工信部门认定,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的中小企业。

(二十一)转岗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因变换工作岗位,原有的职称专业不符合聘任岗位的要求,应在新的专业岗位工作一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再按新的岗位需求参加同层级职称评审。

(二十二)对应相应职称层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部分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得经济师初、中级职称,并可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如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规定:导游资格对应助理经济师,税务师对应经济师等。

(二十三)参加初、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即可认定具备相应层级职称,不再换发职称证书。

(二十四)“三项制度”是指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畅通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更好适应我省自由贸易港建设新发展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相关部门多轮研讨论证,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二、实施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主体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本条件分5章共2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评价目的、适用范围、职称名称等;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人应具备的考核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等;第三章破格条件,明确了申报人虽不具备学历资历等某项基本条件,但符合可以破格申报的情形;第四章评审条件,明确了申报副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应具备的学识水平、业绩条件与学术条件以及优先条件;第五章附则,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四、主要特点

(一)规范专业设置和职称名称。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设置了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为一步体现专业属性,按国家统一标准,对职称名称进行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二)突出评价重点。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重点考察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两类经济专业人员的岗位特点,注重可提供的业绩数据和成效佐证,涵盖了定量和定性指标。核心评估要素既包括经济管理业绩水平,更加突出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和经济理论素养。

(三)克服“四唯”倾向。不将论文、奖项等作为前置性必备条件,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将论文、奖项转变为成果多选,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如,虽不满足学历要求,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2名行业专家推荐,可按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明确向“专精特新”企业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增设了“优先条件”,对业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减少重复评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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