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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各位考生,各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指导文档,大家可通过资料下载区域免费领取。
原公告内容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 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知识产 权工作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 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知识产权创新及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创新主体以及在疆援助工 作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受到党纪处分以及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 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决 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反对民族分裂、抵制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 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 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副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 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熟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 展规律。
(三)实践能力(经历)
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 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 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 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 被企业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 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被企业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4.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 胜诉或和解;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创新、促进、 保护、管理等方面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排名前6)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 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需主管单位开 具证明材料)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 告,被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 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帮助创新主体完成至少1项专利的转移转化,实现了专 利的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9.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与师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经 历,并在本地、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主持或承担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领域知识产权工 作,开发知识产权成果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组织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 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的知识产权;
3.组织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知识产权;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或规范的编 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知识产权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助理 知识产权师或知识产权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及以上研究课题2项;
7.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取得专利证书;取得软件著作权 2项;
8.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地、本单位知识产 权创新、保护、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或参与编制本地、本单位知识产权创新、保 护、管理工作规划并获得主管部门认可。
(五)著作论文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
1.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全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 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有较高学 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 作品5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 果;
第八条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 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精通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 在本专业理论研究或某一领域的研究上取得创新型成果;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能在工作中运用。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 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并把握其发展趋势;具有指导高级知识产权 师工作、学习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知识产权有关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识 产权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取得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制定国家或省(部)级1项以上,或地(州)、厅(局)级2项以上的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 社会效益。
3.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4.作为案件主办人,办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及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者,帮助创新主体完成至少2项专利的转移转化,实现了专 利的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帮助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专利导 航,或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专业技能帮助创新主体解决了影响事业发展的 重大事项。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者,组织和参与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
2.作为案件主办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 选为对外公布典型案例。
3.作为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技能大赛等参评技术、项目 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一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至少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及以 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5.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 修订1项以上。或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得省(部) 级及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 (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及以上。
8.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并取得专利证书;取得软件著作权 3项;
9.作为单位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参与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知识产权行业论 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行业机构或组 织证明为准)。
(五)著作论文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专 业刊物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或其他(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 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 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及以上。
第九条 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律师等领域相关职业资 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 的条件。
第十条 原评审通过的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正高级或者相当层级的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与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同等互认、效力一致。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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