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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有关注意事项
(一)由机关调整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机关调整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评审时,除考察其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情况外,还应结合其在机关工作岗位、工作业绩、日常工作量、考核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央企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由央企出具委托函,报省人社厅按程序创建账号。外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报我省同级人社部门按程序创建账号。
(三)各用人单位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审核。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员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从认定之日起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四)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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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按照《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21号)《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1〕91号)文件执行。
2.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申报人的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二)其他政策条件
1.继续教育学时。2019年及以前,继续教育时间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黔人通〔2007〕290号)规定执行,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不少于72学时。2020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2021年及以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今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中以2021年的“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和2022年的“课件1”“课件2”为学习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其一进行学习、测试。
3.代表作。在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中实行“代表作”制度,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经济系列代表作主要为本专业论文、学术(技术)著作、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标志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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