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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经职办〔2022〕4号
各市职改办、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经济系列高中初级评审条件详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附件1)。
2.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3.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4.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5.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1)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评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除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外的全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2)其他具备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委会,具体请查阅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印发的相关通知部署文件。
2.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4.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自治区经济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特殊勾选: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参加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3)学历: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应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
(5)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进行学时登记(网址:http://ptce.gx12333.net/),申报前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社保: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副高级申报正高级,必须是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提供参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篇。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关于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专业答辩。
根据评审程序要求,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前,由相关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专业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个人准备不超过10分钟、答辩及专家提问不超过10分钟)。答辩时间和地点,在评委会开评前一天,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本人,手机号码以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填写为准。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并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系统内上传原件扫描件。审议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
各相关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评审权限开展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好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要求,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本系列各行业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同意。开展评审的专业以网络评审系统所列专业目录为准。
(二)注重把握评审质量。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可根据民营企业人员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三)加强评委库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
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相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各相关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阶段。
1.2022年6月10日8:00至2022年8月30日18:00为个人申报、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段。请申报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在各级职改办、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和单位推荐,并逐级上报。具体申报层级要求以各市职改办、各区直主管部门通知部署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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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6月10日至9月30日为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申报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30日18:00时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阶段。
2022年10月-11月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的二次公示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职称改革专栏进行(网址:http://gxt.gxzf.gov.cn/ztgz/ywzt/zcps/)。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2年11-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审权限进行批复。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批复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文件进行,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职称改革专栏主动公开。
(四)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1.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2.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六、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正高级职称评审收费45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与时间: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8:00—10月10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七、纪律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相关职改部门、评委会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相关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在“广西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厅1311室
邮 编:530022
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771-8095080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广西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研究工作,或作为骨干承担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五)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七)之一项,或(八)至(十九)之两项:
(一)获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广西十佳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或服务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九)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企业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主席质量奖提名奖)或2个以上广西名牌产品,或参与制定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服务水平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单位获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省(部)级以上资质认定。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成果奖,或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十八)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须连续 3 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
4.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3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国家级经济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包含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如另行制定单独评审条件,从其规定。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四、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服务业50强榜单: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八、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三)具备以上学历,取得对应经济师职称的相关职业资格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项以上。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
(五)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连续5年以上,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大经济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或自治区表彰(奖项须经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项目投产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
(九)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连续3年持续提升。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重要贡献,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5)。
(十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较高价值的建议,为单位(部门)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审查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后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较大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上级单位采纳或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包含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如另行制定单独评审条件,从其规定。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四、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服务业50强榜单: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八、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九、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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