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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从各国保险立法看,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前者被称为法定解除权,后者被称为约定解除权。
(1)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解除权,这种解除权产生和行使的条件,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的。只要约定的解除事由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
(2)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即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包括七种情形: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违法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图欺诈保险人保险金,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获取保险金的,属于违法行为。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4)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人。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6)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
7)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30 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3)协商解除
保险合同是可以协商解除的,若保险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向投保人提出解除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并与投保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则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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