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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1.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与损失补偿的范围
(1)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指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和其他费用。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保险代位权(人的代位求)
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②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③保险人须已赔偿保险金。
④保险代位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2)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①因保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无须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自保险代位权成立之日起就当然地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成为债权人。
②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后,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但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已经赔偿的保险金,以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
③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权。
④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或者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⑤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在其损失范围内主张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
(2)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全损,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3)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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