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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报考高级经济师的考生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下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级经济师《保险》入门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1.对保险人的要求: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1)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者要求。
(2)若保险人对格式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对投保人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要遵守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原因:因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和是否承保,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保险人如何估计保险危险发生的程度,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实陈述为基础。
3.告知义务人:投保人;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1)时间: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合同成立,对于其后出现的情况,即使属于重要情况,投保人也不再负有告知义务。
(2)范围:
1)询问告知原则,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告知的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
2)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或事项。
3)“重要事实”的认定有两个标准:
①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②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③另外,投保人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事项,即使该事项属于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也不负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5.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无论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联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7.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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