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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入门知识点:农村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流转及实务

环球网校·2021-09-28 11:31:22浏览64 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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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报考高级经济师的考生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备考,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早日进入备考状态哦!下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入门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知识点:农村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流转及实务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农民在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并且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和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行为。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1.转包(出租)

它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

2.互换

它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3.转让

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

4.入股

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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