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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可知,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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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肯定,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活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任意成果3项以上:
1.参与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
2.参与撰写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手册并正式出版;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4.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1.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管理或服务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及以上,或北京发明专利一等奖及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以上。
4.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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